首頁 > 法規查詢 > 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
臨時性遊憩(公園、兒童遊樂場、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