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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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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


    1.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2.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3.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加氣站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4.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

    5.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其餘各邊應自境界線設置三公尺以上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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