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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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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1.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2.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機關用地、古蹟、遺址、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應有三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3.不得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依發展觀光條例或都市計畫法劃設之風景特定區範圍內。

    4.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

    5.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其餘各邊應自境界線設置三公尺以上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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