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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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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一、 申請興建農舍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辦理。

    二、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種類及面積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所訂標準之規定辦理,其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三點規定之限制及其設置規模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限制。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樓(或 14 公尺)。

    三、 應由縣市政府查明確屬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作農業使用。

    四、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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