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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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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 8 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800 平方公尺者,其道路寬度得為 6 公尺以上。

    二、 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8 公尺。

    三、 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特種工業區,應有 100 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樓(或 14 公尺)。

    五、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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