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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出入交通情況下,得面臨 6 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 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 200 公尺以上。惟考量琉球鄉係屬離島地區其土地資源有限,可供設置本項設施土地取得不易,應不受上項規定之限制。但尚需另定污染防治計畫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
三、 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四、 不得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且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 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區範圍
內;惟考量琉球鄉係屬離島地區其交通運輸需靠海運與本島往來之特殊情況,應不受上項規定之限制。
六、 應經地方環保主管單位各項污染防制設施審查同意。
七、 相關設施或使用應自基地四週界線退縮 5 公尺以上(但離島地區應自基地四週界線退縮 10 公尺以上),並予以植栽綠化;或於基地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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