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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休閒農場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