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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

  • 保護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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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 ,禁止為下列行為


    一、砍伐竹木。
    1.間伐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為保護區允許使用 設施所必要並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為保護區允許使用設施所必要並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
    同上

    四、採取土石。
    同上

    五、焚毀竹、木、花、草。
    同上

    六、名勝、古蹟及史蹟之破壞或毀滅

    七、其他經本府公告應行禁止之事項
    為保護區允許使用 設施所必要並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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