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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其土地及建築物得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使用

  • 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其土地及建築物得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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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其土地及建築物得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使用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且使用土地總面積在零點三公頃以下。

    2.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十點五公尺。但寺廟、教堂、宗祠經本府核准依原合法建築樓地板面積興建者,其高度築樓地板面積興建者,其高度不受限制。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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