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如配水池)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攝影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