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社區安全設施-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
外國政府駐華機關或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