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國防所需及警衛、保安、保防、消防之各項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
營運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預拌混凝土廠、廢棄物資源回收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