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藏分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藏分裝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藏分裝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藏分裝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與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事業設施等,或都市計畫住宅區,或編有門牌之合法建築物地界線至少應有三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基地周圍(通路除外)須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實體防火隔離,且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一點五公尺以上設置;基地並須設置適當之消音、防震及安全設施。

    四、須設置氣體洩漏之防止及警報設施。

    五、不得影響生態資源。

    六、有關設施及其安全距離應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其設計、施工並應依營建、勞工安全衛生、消防及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手機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