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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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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在不妨礙道路安全及交通秩序情形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道路、交通等主管機關同意者,得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二百公尺以上。

    三、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且以一層樓為限。

    四、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五、不得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六、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計畫區範圍內。

    七、不得影響生態資源。

    八、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九、相關設施或使用應自基地四周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退縮地應予以植栽綠化、並於退縮地後設置隔離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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