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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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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其道路寬度得為六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特種工業區,應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

    四、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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