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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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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

    二、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鐵路平交道、隧道及橋樑引道口、消防栓及消防隊應有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申請基地境界線與學校、戲院、醫院、幼兒園、公共汽車、公路客車設站處及加油站等應有五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申請基地境界線與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之距離在五百公尺內者應經交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基地周圍未臨接道路部分應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實體隔音牆。

    六、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亦應不得影響附近住宅區之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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