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 站 )、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