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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 、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