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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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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1、申請基地應面臨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面寬不得小於十二公尺;基地內應設置適當停車空間。

    2、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 十點五公尺,但運動設施有特殊需求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設置規模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辦理。

    4、申請基地內應設置充足之廢棄物儲存及處理設施;其設置並需經本府環保主管機關核准。

    5、申請基地內供飲用之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其排放系統應接通至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共水域,如經排放於飲用水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者,應經本府環保主管機關同意,但經其認為使用性質及規模無須設置前項設施者,不在此限。

    6、如位於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 以內者,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及水源水質保護區公告事項辦理。

    7、除建物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外,停車空間及其他空地之地面,應以綠化及透水性材質設計鋪設為主。

    8、設施之出入口或邊緣與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或設施之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設置出入口與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及本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者,原則上應有五十公尺以上之距離,惟經該管道路管理機關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申請設置設施之出入口與同側道路(包括高速公路、 快速道路及一般道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之距離在二百五十公尺內者,應經該管道路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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