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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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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1、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2、申請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或「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3、申請基地如以現有巷道連通已開闢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者,該現有巷道寬度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且其長度亦不得大於十公尺。

    4、基地內加油(氣)站及其附屬設施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其營業站屋(含營業屋、油品倉庫、機電室、值夜室、盥 洗室)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5、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機關、教會、寺廟、社教康樂機構、體育場所應在二十公尺以上;距危險物品儲存地區或特種工業區、醫院、學校、幼稚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應在一百公尺以上。
    距離之度量,以現有設施基地或計畫設施範圍線與申請基地線間之距離。

    6、應符合其他法令有關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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