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其土地及建築物得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使用
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
農業及農業建築-家畜及家禽飼養場(不含養豬)
臨時性遊憩設施(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及露營所需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