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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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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1、申請基地應面臨 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在不影響出入交通情況下,得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2、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稚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在不影響生活環境衛生品質情況下,距離上開設施得在一百公尺以上。

    3、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4、不得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5、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

    6、應經地方環保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7、相關設施或使用應自基地四周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並予以 植栽綠化;或於基地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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