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