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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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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00平方公尺者,其道路寬度得為六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特種工業區,應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
    距離之度量,以現有設施基地或計畫設施範圍線與申請基地線間之距離。

    四、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0﹒五公尺)。

    五、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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