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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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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應在廿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如以現有巷道連通已開闢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者,該現有巷道寬度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且其長度亦不得大於十公尺。

    四、基地內加油站、加氣站及其附屬設施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其營業站屋(含營業室、油品倉庫、機電室、值夜室、盥洗室)各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合計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五、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六、應依加油(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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