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