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採礦業所必需之設施
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其土地及建築物得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使用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 改建、增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