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臨時性遊憩設施(公園、兒童遊樂場、籃球場、 網球場、棒球場、 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及露營設施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
臨時性遊憩設施(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及露營所需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