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氣)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鄰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應在 20 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如以現有巷道連通已開闢寬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者,該現有巷道寬度應在 20 公尺以上,且其長度亦不得大於 10 公尺。
四、申請基地外緣與住宅區、行政機關、教會、寺廟、社教康樂機構及體育場所及所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小學、中學、醫院、消防隊、市場、危險物品儲藏地區及本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等應有 100 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申請基地外緣與幼稚園、托兒所應有 200 公尺以上之距離。
六、申請基地外緣與堰、壩水利建造物應有 100 公尺以上距離。但經其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基地與同一道路系統之道路同側本市轄區既有或先申請之加油站或加氣站入口臨街面地界或都市計畫加油站或加氣站用地地界,應至少有 500 公尺以上距離 (如附圖 1 )。
八、 申請基地內加油站(加氣站)及其附屬設施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2 層樓(或 7 公尺),其營業站屋(含營業室、油品倉庫、機電室、值夜室、盥洗室)不得超過 150 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