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 、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 事業相關設施
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
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
臨時性遊憩設施(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及露營所需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