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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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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與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稚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等及都市計畫住宅區、住宅社區至少應有三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基地周圍(通路除外)須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實體防火隔離,並須設置適當之消音、防震及安全設施。

    四、不得影響生態資源、水土保持及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五、有關設施及其安全距離應符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

    六、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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