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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 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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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水土保持及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單位勘查,符合礦業法及其法令規定,始得准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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