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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一、申請基地鄰接道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申請基地應鄰接寬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面前道路寬度不符者,得自建築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但因申請設置之性質及種類情形特殊,經本府體育局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基地內應設置適當之停車空間。
二、申請基地面積得不受本要點第七點規定之限制。但最大面積仍不得超過二公頃。
三、建物不得超過三層樓且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但運動設施有特殊需求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基地原有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需保留維持供公眾通行。
五、申請基地內應設置充足之廢棄物分類及貯存設施;其設置並需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准。
六、申請基地內供飲用之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其排放系統應接通至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共水域,如經排放於飲用水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者,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但經其認為使用性質及規模無須設置前項設施者,不在此限。
七、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八、運動訓練設施使用建蔽率得為百分之四十,且地面不透水性舖面面積(含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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