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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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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1.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者,或由政府機關興辦且經本府會同有關機關、單位會勘未造成交通阻塞,足敷地方交通使用者,其道路寬度得為六公尺以上。

    2.基地臨接道路之連續長度(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3.申請基地邊緣與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特種工業區,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4.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5.建築物兩側側院各應留設之最小深度,得改以單側集中留設,其留設之深度應大於兩側側院各應留設之最小深度之和,不適用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6.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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