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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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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一、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二、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應依加油(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等相關規辦理。

    四、經核准設置之加油氣 站其建蔽率總量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五、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一百公尺以上,但原有合法加油站、加 氣站及擴充的附屬之汽車定期檢驗設施不在此限。

    六、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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