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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及農業建築-家畜及家禽飼養場(不含養豬)

  • 農業及農業建築-家畜及家禽飼養場(不含養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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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及農業建築-家畜及家禽飼養場(不含養豬)


    一、須臨接寬度2.5公尺以上之出入道路,其因座落位置、地形特殊者,得不受前述道路寬度限制。且與公務機關、古蹟、醫院、各級公私立學校、文教設施之距離應在20公尺以上。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30%。

    三、基地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建築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四、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165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備註:設置於「林」地目土地,依森林法及其施行細則 規定辦理,不得變更為非林業之 使用;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設置之必要,且專案簽報市府核可,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內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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