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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處理場(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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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處理場(廠)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基地外緣與住宅、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各級公私立學校、文教設施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三、須距離水源五○○公尺以上,並不得位於住宅區常年風向之上風處。

    四、基地範圍以維持百分之八○以上原地貌為原則。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酌予放寬。

    五、應設置二公尺以上實體圍籬於基地邊緣線上。

    六、基地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七、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八、應辦理社區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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