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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攝影棚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四、前院深度應在十公尺以上,側、後院深度應在五公尺以上。
五、基地範圍內非經核准不得砍伐原有胸徑十公分以上之林木,如需挖填土,其深度應在一公尺以下。
六、所有結構物須能在短時間迅速拆除,不得使用永久性材料構築。
七、設置期間自核准之日算起,不得超過一年。由申請人切結於期間屆滿時,應無償自願拆除該建築物及相關設施。
八、基地範圍以維持百分之八○以上原地貌為原則。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酌予放寬。
九、基地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十、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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