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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業之遊覽汽車客運車輛調度停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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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範圍原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三、基地面積應在三○○○平方公尺以下。

    四、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七○以上原地貌。

    五、服務性管理設施建築樓地板面積應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並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

    六、由申請人切結未來不作本項使用時,應無償自願拆除該建築物及相關設施。

    七、建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八、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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