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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營業性停車空間及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三、基地面積應在三○○○平方公尺以下。
四、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七○以上原地貌。
五、服務性管理設施建築樓地板面積應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並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
六、由申請人切結未來不作本項使用時,應無償自願拆除該建築物及相關設施。
七、建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八、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 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
商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