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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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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二、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之距離應在十五公尺以上。

    三、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各級公私立學校出入口(含大門、側門)之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口(含大門、側門)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未達一○○公尺及捷運站通風口之距離未達五○公尺者,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四、設置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心等應在一○○公尺以上。

    五、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六、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效寬度,應在三.五公尺以上,車輛出入口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七、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用騎樓用地(包括無遮簷人行道)或人行道;加油車道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八、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九、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應在四公尺以上。

    十、加油(氣)站儲油(氣)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十一、須維持百分之六○以上原地貌且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十二、基地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十三、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十四、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建築物外牆十五公尺及名勝古蹟五○公尺以上。

    十五、應辦理社區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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