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機房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機房

  •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機房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四、須維持百分之六○ 以上之原地貌。

    五、基地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六、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七、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公尺以上。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手機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