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資訊
公用事業設施-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對都市交通、環境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基地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四、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 不在此限。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六○以上之原地貌。
-
商品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