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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學前教育設施-幼稚園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應設置於交通便利,且半徑五○○公尺保護區範圍內,需人口聚居五○戶以上之地點。
三、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四、基地 面積應在一○○○平方公尺以下。
五、基地面積應在二四○平方公尺以上,其設置標準及設立辦法應依本市幼稚園設置標準辦理。
六、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在不影響兒童安全原則下,得依序利用同址第二層、第三層房屋。
七、地下層限開挖一層,且不得超過建築面積。
八、須維持百分之七○以上之原地貌。
九、建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十、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 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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