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農業及農業建築-動物收容處所(限樓地板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下者)
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制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汽車駕駛訓練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