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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電信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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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機房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 應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公尺以上。

    三、基地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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