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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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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在不影響出入交通情況下,得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 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同意者,距 離上開設施得在一百公尺以上。

    三、不得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四、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區範圍內。

    五、不得影響水土保持。

    六、申請基地五百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同一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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