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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設施-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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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前教育設施-幼稚園


    一、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在不影響兒童安全原則下,得依序利用同址第二層、第三層房屋。

    二、應設置於交通便利,且半徑五○○公尺農業區範圍內,需人口聚居五○戶以上之地點。

    三、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依學校設置標準設立。

    四、基地面積應在一○○○平方公尺以下。

    五、基地面積應在二四○平方公尺以上,其設置標準及設立辦法應依本市幼稚園設置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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