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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
面積0,3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