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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農舍
申請建築農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建築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用地已申請建築者(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於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者,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建築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