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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輸送管線設施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
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
廢棄物資源回收及貯存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