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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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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
    供農作、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未停止其使用。

    二、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悉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彰化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及「彰化縣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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